各旗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5〕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呼伦贝尔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同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与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城乡未就业居民参加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二、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
(一)进一步规范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范围。参加呼伦贝尔市生育保险的在职女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在妊娠期内发生的符合自治区《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详见内医保发〔2025〕22号)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服务包费用不单行支付,纳入职工年度支付限额。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外的与产前检查相关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二)确保职工生育期间有保障。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标准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二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因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享受起止时间及待遇标准参照基本医保住院管理。
(三)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支付。参加呼伦贝尔市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同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基数,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与单位职工一致。
三、加强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旗市区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既要防范过度保障,又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妥善处理好政策调整前后衔接有关问题,做好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生育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范围公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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