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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呼伦贝尔市生育保险待遇意见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集部门:市医疗保障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3-08-21 11:55:01

征集结束日期:2023-08-31 11:55:01

状态: 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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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升我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3〕18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要求,现对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生育住院

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二、生育门诊

(一)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及封顶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二)门诊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0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

(三)实施门诊绝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5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

三、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应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的,按98日计发;难产的,应增加15日计发;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可增加15日计发。

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按15日计发;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按42日计发。

用人单位为财政全额供养的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计划生育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为非财政全额供养的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计划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生育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计划生育医疗待遇。

按照“先参保后享受”的原则,当年新参保的非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参保职工,参保后生育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计发标准

四、护理假期津贴

用人单位为非财政全额供养的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期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为基数,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0天护理假津贴。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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