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市医疗保障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3-09-26 18:03:39
征集结束日期:2023-10-09 18:03:39
状态: 已经结束
为深入开展主题教育,不断优化我市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保障功能,着力提升群众满意度、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呼伦贝尔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予以公布,并于2023年9月26日至10月9日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470-8115805
电子邮箱:hlbersjybk@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呼伦贝尔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6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呼伦贝尔市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保障功能,按照“保基本、保大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要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自 年 月 日起,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内容如下:
一、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
拟将呼伦贝尔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由8.4%(含生育保险)降至7%(含生育保险)。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提高住院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6%,达到66%。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8%,达到83%。“一老一小”人员(60岁以上、18岁以下)住院报销比例再提高2%。
(二)降低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至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至300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至50元,自治区外住院起付标准降至800元。
三、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住院。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即政策范围内费用100%报销。
(二)生育门诊。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及封顶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即门诊产检政策范围内费用100%报销;门诊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0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实施门诊绝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5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
(三)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政策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策执行。一是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
(四)护理假期津贴。用人单位为非财政全额供养的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期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5天护理假津贴。
(五)男职工配偶生育待遇。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待遇。